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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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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莉喜欢化浓妆吗?”

“还好吧,偶尔会化。”

“她手上和脚上涂指甲油吗?”

“脚上肯定不涂,手指甲有时涂。”

“她失踪当日涂的是什么颜色?”

“粉色,我记得很清楚,前一天傍晚我陪她去美的甲。”

……对于抛尸案的调查,一般要涉及五个地点:

1.被害人最后被目击的地方。

2.初始接触地。

3.初始攻击地。

4.杀人地点。

5.尸体发现地。

理论上说,获知的地点情况越多越详细,破案的概率越高。“1·4碎尸案”,目前抛尸地是已知的,韩印已经做过实地勘察,那么接下来,要研究另一个已知地点,王莉最后出现的地方,一家叫作曼哈顿的酒吧。

“你真行,一句话便套出老板和王莉的关系。”一上车,叶曦就忍不住夸赞韩印。

“小聪明而已。”韩印淡淡地说。

“对了,我怎么觉得你来好像专程就是要问王莉化妆的事?”叶曦问。

“你说得对。这家公司的老板和员工先前你们已经调查过,我也没什么可问的。但早会上我看到头颅和四肢的照片,觉得王莉脸上的浓妆和指甲油有些问题,虽然那些对女人来说很正常,但我就是觉得那种浓妆和红色的指甲油看上去与王莉的气质不太搭,所以想找个与她关系私密的人问问,没想到那老板自己沉不住气冒出来了。”韩印加重了语气,“当然,现在已经可以确认,凶手在碎尸前给死者化过妆。还有那件红色大衣,也许是凶手选中王莉的原因之一,而且她应该是被凶手碰巧选上的。”

“当年尹爱君遇害的时候也穿红色衣服,你觉得凶手是同一个人,他专挑穿红色衣服的女孩下手?”韩印的答案多少让叶曦觉得有些不舒服,这等于绕来绕去,还是付长林他们判断得对。

“不,不一样。”韩印知道这个问题对叶曦来说很重要,便紧接着说,“尹爱君不是凶手刻意选择的对象,穿红色衣服只是碰巧,而且从他处理的方式来看,他并不珍惜那件衣服,甚至用它来包裹内脏。但‘1·4碎尸案’就不同了,凶手把那件大衣叠得方方正正,摆在所有衣物的最上面,显然代表着某种爱意。”

叶曦长出一口气,从韩印的只言片语中,听得出他目前的判断还是略倾向于她的,叶曦稍微感到安心了一些。

新界口,j市最繁华的区域,是集各种商业功能为一体的顶级商业圈。围绕新界口广场中心圆盘,往东是金融服务区和商业百货街,往西是美食街,往北是文化古玩街,往南便是酒吧、ktv等娱乐场所聚集的街道,曼哈顿酒吧是酒吧街中最大的一间,门头也颇为醒目。

韩印和叶曦赶到时,酒吧尚未营业,但里面有值班经理。韩印和叶曦说明情况,经理让他们随便看。酒吧没什么特别的,但韩印注意到酒吧门口有衣帽存放处,便问经理来酒吧的客人存衣物的多不多,得到了肯定的答复。韩印让叶曦给王莉老板打电话,问一下王莉当晚是否存过衣服,老板说存过。

这就说明,如果红色大衣是一个刺激诱因,那么凶手不是在酒吧里选上王莉的。那么是哪儿呢?是火锅店,还是ktv?

两人随后分别走访了这两个店。但时间太久了,店员都回忆不起来当晚的情形,两人只好又回到酒吧。

酒吧门口正对大街,正常行为分析:当时已经很晚了,王莉又胃疼,回家肯定是要打车的。那么王莉与凶手的初次接触会是在出租车上吗?

王莉在家里被劫持的可能性,专案组通过勘察已经排除了。至于出租车司机,专案组早前也考虑过。据酒吧经理说,通常晚上酒吧门前都有出租车排队等客,那些出租车都是与酒吧签过协议的,除非不够用,非签约出租车不准在此等客。专案组早前对签约出租车逐一排查了多遍,未发现嫌疑人。麻烦的是,当晚是新年夜,出租车生意特别火爆,有很多客人,在街上溜达很久也打不到车,这排查范围就大了……

第五章犯罪侧写

马不停蹄地回到招待所,韩印便着手将案情分析落实到报告之中。其实昨夜勘察过抛尸现场,他对两起案件的性质已大概有了判断,上午又对被害人以及凶手选择被害人的模式进行一番研究之后,便更加确定——1996年“1.18碎尸案”与2012年“1·4碎尸案”,非同一凶手作案。

依据:

先说“1·18碎尸案”。韩印把凶手在整个案子中的行为分为四个步骤:

强奸、杀人、碎尸、抛尸。

具体分析,为什么导火索是强奸?这点对于当年专案组来说,只能算是推断,但韩印可以从行为证据分析中给予肯定。那就是凶手为什么要对被害人的整个生殖器甚至骨盆部位进行特别处理。当年专案组分析,该部分残骸可能因为凶手心理变态将其保留作为纪念,而通过昨夜的现场勘察,韩印确信凶手把该部分甚至还有作案工具都扔到了水流汹涌的古江中。这是一个完美洗清罪证的办法,同时也体现了凶手思想成熟、思维缜密、个性过于谨慎的特征。

杀人肯定意在灭口,这点没什么好说的。而碎尸当然是为了抛尸方便隐秘,但为什么要碎得那么细?为什么要用沸水浸烫?为什么要规整内脏?为什么叠放衣物?这些让常人难以理解的问题,最终被解读为心理变态,实则不然。

——碎尸细致实为工具所限。凶手性格过于谨慎,杀人之后,不敢贸然购买专业碎尸工具,只好就地取材,以家用菜刀和手锯为主。但菜刀显然无法直接把尸体切成碎块,尤其是僵硬了以及冰冻的尸体。于是他只好采取先把皮肉片去,之后再以锯条锯骨的笨办法。而肉片冰冻之后,也易于片割,再拘于切菜刀的片割面积有限,便给人以精细繁多之感。

当然这其中的怨恨心理也起到一定的作用:对于正常人来说,杀人之后肯定会害怕,接着便是懊悔,在此两种情绪的困扰下,出于本能的自我认同,凶手心里便会产生对死者的怨恨,以至于在进行碎尸时会更加果敢和精细,借以宣泄不安。但宣泄之后,又会对死者产生内疚,尤其死者是他先前相识之人,这种情绪便下意识地体现到整齐叠放死者衣物上。而将内脏规整到塑料袋中,实为担心血迹渗漏留下罪证。

至于用沸水反复浸烫尸体,这牵涉到一个比较简单的生活常识,而且法医顾菲菲已经解读得很清楚。日常生活中,从冰箱里取出一块冻肉,必须要缓一下,等它稍微化冻了才好切。韩印分析,凶手杀人后,一开始并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尸体,而是在时隔一天或者两天之后才决定碎尸。当年适逢j市最冷的一年冬天,尸体已经冻实了,凶手又无法等待自然化冻,遂用沸水助力,几番反复,尸体自然会出现犹如被煮过的泛红迹象。

处理完尸体,最后一步便是抛尸了。至于抛尸的次数,如韩印昨夜的分析,共为两次:凶手先乘公交车于虎王山抛掉头颅,后以自行车一次性抛掉其余部分。先来分析第二次抛尸:起点为作案现场,凶手在越过心理安全距离之后开始抛尸。这个心理安全距离,没有确定值,主要还是要根据环境、交通工具和气力等来决定,理论上当然是越远越好,但也有就近抛尸的。比如2011年某碎尸案,凶手便把被害人的尸体碎块抛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内。说回本案,抛尸起点为作案现场,终点为古江边,这是凶手明确的,其余地点的选择带有一定的随意性,主要是根据负重和隐蔽性以及行路方便与否来定的,绝对谈不上故意抛尸闹市,企图挑战警方。那么第一次抛尸虎王山的意图,肯定是想掩盖死者身份,或者尽可能拖延警方查明死者身份的时间。至于凶手为什么不把头颅往虎王山密林深处抛,其实答案很简单,那是源于人类对黑暗和未知危险的恐惧。韩印昨夜曾恶作剧似的试探康小北,称他听见远处树林里有响动,当时作为持枪刑警的康小北都面露惧色,何况孤身一人的凶手,他是杀人恶魔,但并不是真的魔鬼。

还有,“1·18碎尸案”中那些对于凶手了解人体结构、熟知解剖学、可能有过职业经历的分析,在韩印看来太过想当然,长达一个多星期的碎尸行为,怎么看都算不上专业。

合并四个步骤,“1·18碎尸案”的性质便很清楚了——是一起比较常见,由暴力强奸,导致局面失控,进而杀人灭口,毁尸灭迹的案例。本案中,凶手的所有动作,系随正常心理变化而体现,并未发现犯罪标记行为。

什么是犯罪标记?是指犯罪人为满足心理上或情感方面的需要,而实施的某种特殊行为,这是一种在犯罪进行中犯罪人不必要实施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而在“1·4碎尸案”中,标记行为几乎充斥了整个案子。

在“1·4碎尸案”中,刻意模仿抛尸行为本身便是一种标记行为。

通常模仿作案大概有三种动机:第一种,动机明确。凶手企图转移警方视线,扰乱办案思路,最终达到逃脱法网的目的。对“1·4碎尸案”来说,凶手模仿前案风险值太高,于闹市抛尸风险明显大于利益,所以该案模仿抛尸的动机,应该不属于这第一种类型。

第二种,属心理性动机。来自于后者对前者的盲目崇拜,期望获得相同的关注度,从而获取成就感。此种模仿犯罪,凶手更注重犯罪手法,对被害人的选择无固定类型。但“1·4碎尸案”,凶手对红色衣物表现出了爱意,而且碎尸前曾为死者王莉化过妆,韩印相信王莉一定还有别的方面吸引着凶手,比如:头发、身材、脸形、五官中某个部位等,总之,凶手选择被害人是有具体形象的。那可能来自某个对凶手价值观带来颠覆的女人,也是他形成畸变心理最初的刺激源。也许是他跟踪王莉多日,也许只是运气好恰巧碰上的,于是王莉便成为他对女性展开报复的第一个猎物。

排除前两种,韩印认为本案符合第三种动机——凶手在他人的犯罪中体会到了快感。这也是一种心理性动机。在展开论证之前,韩印要先交代一下,这份报告开头的结论是如何做出的。

正如法医顾菲菲说的那样,两起案件时隔16年之久,凶手完全可能由手法业余变成专业,由强奸杀人犯演变为变态杀手,那么韩印是如何判断两起案件非同一凶手所为的呢?当然这是一个包括尸检证据和物证证据以及行为证据的综合考量,但韩印在本案中做出判断的重要依据,是所谓的隐形证据。

何为隐形证据?系指只有凶手本人知道以及警方通过分析推测出的证据。

那么本案的隐形证据,便是两个凶手在对被害人生殖器处理的不同态度上。

“1·18碎尸案”,凶手对生殖器采取了特殊的更为隐蔽性的处理方式,这体现了一种谨慎的自我保护,同时也暴露了强奸的事实,换言之,体现了凶手获得快感的方式是有生殖器接触的。而“1·4碎尸案”,凶手将生殖器与内脏规整在一起共同抛弃,未做刻意的保护行为,说明凶手与死者未有生殖器的接触,当然并不代表这不是一起性犯罪,也许凶手获得性快感的方式是碎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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